標題:
要求在“终身审查”中突出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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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ishti123456789
時間:
2024-1-1 12:18
標題:
要求在“终身审查”中突出的法律后果
部长宣称:“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鉴于此事的相关性、多样性以及对无数工人生活的直接影响,有必要使本法院通过的谅解具有约束力”。 节省时间 《民事诉讼法》第 1,036 条及以下条款规定,通过选择具有相同争议的特别上诉,进行抽样判决。通过影响一个程序,即将其送交重复程序进行判决,部长们可以促进巴西法院重复提出的要求的解决。 将相同的法律理解应用于不同的程序的可能性可以节省时间和法律确定性。在 STJ 网站上,可以访问所有受影响的主题,并了解超限决定的范围和判决中确立的法律论点等信息。 来自 STJ 新闻办公室的信息。
本文旨在为联邦最高法院在电子环境下的上诉判决中提出突出要求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辩论做出贡献。 这是 STF 内部制度第 21-B 条第 3 款规定的机制,以便对虚拟全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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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中进行的判决的控制权不仅仅掌握在主持部长和报告员部长手中,待核查:“如果任何部长提出要求,报告员将把案件转交主管合议机构进行亲自裁决,并公布新议程”。 我首先明确指出,RISTF 第 21-B 条规定的通过虚拟全体会议进行的电子判决涉及在第 96 条保障最高法院和其他法院的规范权限内插入的判决机制, 《联邦宪法》第一条 规定 ,法院的唯一责任是“根据程序规则和当事人的程序保障,选举其管理机构并制定内部法规,规定:各自管辖机构和行政机构的权限和运作。
” 然而,可以肯定的是,巴西法院的内部规定,包括 STF 的内部规定,具有 非法规范效力,因此,它们必须遵守《民事诉讼法》和特别程序法中包含的规则 ——在以下情况下: STF、第 8,038/90 号和第 9,868/99 号法律等——要么是因为《宪法》第 96 条第 I, a 项本身要求在发布此类法规时严格遵守程序规范,要么是因为这是联邦就程序法进行立法(第 22 条第 I 项),同时有权与各州和联邦区就程序事项的程序进行立法(第 24 条第 XI 项)。 现在, 如果它是立法权限,那是因为它必须通过立法部门投票并批准的法律 (通常是普通 法律)的颁布来传达。 事实上,程序规则如此重要,以至于 行政部门负责人甚至不可能根据第 62 条第 1 款第一项的明确规则颁布处理程序事项的临时措施, b、联邦宪法。 事实证明,时任联邦最高法院院长利用 RISTF 第 21-B 条第 5 款所载授权,于 年 月 日发布了第 号决议,修改了第 4 条第 2 款2019年6月14日第642号决议明确规定:“本条规定的案件悬而未决的,重新开始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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